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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免什么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合一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2-07-01 10:23:49    来源:环球金融网    

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免什么税?

小规模公司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于财务人员而言,增值税发票尤其重要,其中对于“三流合一”原则的把握是真实性的体现。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合一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合一如何理解?

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三流合一”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下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可以允许发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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